如果有人问“目前电信界最热的热点是什么?”相信很多人的答案都会是“IPTV”。的确,种种迹象表明,IPTV炙手可热。然而,我们是否应该立即推出IPTV业务,还需要冷静思考。原因在于,IPTV还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
IPTV目前存在的问题
1. 概念尚未统一
IPTV到底是什么?不同的人可能会给出完全不同的答案,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所给出的答案也会不同。
在国内,问题的焦点除了“IPTV是IP+TV还是TV over IP”之外,还有“IPTV到底是业务还是网络”以及“IPTV定义到底应该从终端出发还是从节目源出发”之争。
国际上的观点也是大相径庭。法国电信认为,IPTV包含电视广播、VOD、基于网络的个人视频录像(nPVR)和基于网络的时移电视、电视点播或者时止电视(从正在直播的时间点以前开始收看电视节目)。ATIS认为,IPTV是一种可管理的业务,能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娱乐视频节目和相关服务的传送业务。BT认为,IPTV业务可以定义为通过可管理的IP网络,将流化视频内容安全传送到用户电视机或类似设备上的业务。意大利电信没有给出IPTV的明确定义,只是认为,IPTV定义应该包含IP、服务质量保证、使用Cable或xDSL、一直在线的宽带、广播和点播、机顶盒或电视机、三重播放等概念。日本的一种观点则认为,IPTV应该能提供内容传送服务(IP广播、点播、准VOD、下载等业务)和内容导航服务(Portal、元数据、高级电子内容导航等业务)。
2. 技术有待完善
从设备成熟度来看,虽然各大设备提供商都已经可以提供与IPTV有关的各种设备,并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案,但从目前国内各大运营商开展的IPTV测试实验中可知,各大设备提供商所提供的IPTV设备都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组播支持、编码支持、双栈协议支持等。因此,从设备的角度来看,IPTV离大规模商用的要求还有一段差距。
从网络现状来看,目前不论是广电网络还是电信网络,都还不足以支持高质量地传送IPTV业务。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讲,最后100米问题依然存在。目前,我国的宽带用户大多为ADSL Modem接入的,还有部分用户为以太网接入或Cable Modem接入。虽然以太网接入网络号称有10M/100M到桌面的带宽,但实际上接入速度很难达到1M。而通过ADSL Modem或Cable Modem接入的,带宽就更有限了。目前,国内大部分ADSL用户带宽为512k,只有少数大城市增加到2M以内。另外,对于IPTV组播业务来讲,骨干网带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如果真正大规模开展IPTV业务,电信网络还需要进行大量改造。另外,对于广电运营商来讲,有线网络的双向改造也存在诸多困难。且不说大笔的资金投入已经使一些广电网络运营商望而生畏,单单是广电网络的“诸侯割据”局面,就使得广电网络的改造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推广,而且即使全部改造完毕,也存在各个“割据”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
从服务质量来看,IPTV业务要求网络能够具有较高的QoS保证。对于IPTV业务来讲,网络传输既有语音,又有视频数据,实时性很强。用户需要的是高质量、流畅的画面,任何超过人们可接受程度的信号中断、马赛克等都会引起用户的抱怨,甚至会对IPTV业务失去信心。虽然CDN网络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方案,但目前CDN数据基本上都是单点存储的,每个节点所能承载的数据存储量和流量都不大,对编码类型的支持也有限,节点之间的连接也基本上是通过INTERNET网络来完成的,数据交换速度非常慢。因此,目前的CDN网络还无法满足电视观众对视频信号的高质量及实时性要求。
从安全角度来看,IPTV的安全问题包括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内容安全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需要保护内容版权,又需要防止非法内容通过网络进行传播。IPTV网络安全还涉及到电信网络、广电网络、互联网络以及这三个网络之间的融合问题,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
3. 监管缺乏手段
IPTV是三网融合的产物,是介于电信与广电两个行业之间的新生事物,既涉及到电信网络、互联网络和广电网络融合的监管,又涉及到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和广电业务融合的监管。这就要求IPTV的监管体制必须具有三网融合监管的特征。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这些网络和业务的监管分别归属于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双方都无法对IPTV进行良好的监管。
首先,内容监管问题非常复杂。IPTV的内容监管一直是由广电总局控制的。由于内容监管涉及到国家对电视节目管理的一些规范,因此,广电总局认为应该按原来广电节目源管理的方法来处理。但是,IPTV与广播电视还有许多不同,节目来源既包括广电节目内容,又有互联网内容及电信网内容,有些内容还要受到文化部等部门的监管。这些内容有可能不仅仅在其本来所归属的网络上传输。所以,至今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对IPTV进行监管。
其次,业务运营监管权属不定。自从IPTV这一名词诞生以来,IPTV运营监管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电信和广电争夺的焦点。依据1999年国务院文件“按照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对此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思路,从国家监管的层面就限制了这两个部门不能同时从事广播电视和通信业务,也不可能进行交叉监管。而IPTV恰恰是一种融合了电信和广电两个行业的业务,IPTV业务平台又恰好处于两个部门监管的交叉点上。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管权的争夺战。
第三,网络监管更是一个难题。本来电信和广电的网络在相互业务没有交叉的情况下,网络监管是各负其责。如今,IPTV的出现使得两个部门相互之间的网络可能会出现互联互通的情况,也使得利用自己的网络开展对方网络的业务成为一种可能。这些监管问题都还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有的甚至还没有开始研究。
4. 市场尚未成熟
从用户的认知程度来看,由于IPTV在全球都是一个新兴的领域,用户认知度普遍不高。在我国,IPTV业务只是在少数城市进行了试验,大多数地方都还没有任何动作,大部分用户还没有对IPTV业务形成一个感性的认识。
从产业链角度来看,由于IPTV业务起步时间较晚,还没有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只是初步具备了一些基本环节,形成了一个雏形。同时,IPTV的概念还不够清晰,直接导致了整个产业链的具体结构不够清晰。在IPTV产业链中,内容提供商是责任最不明确的环节之一,也是电信业和广电业之间相互争夺的战场之一。在现有的IPTV产业链环节中,主要环节的表现仍然是力不从心。内容是IPTV业务利润的源泉,而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内容的匮乏是人所共知的。如何为IPTV产业链提供精彩内容,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到IPTV消费者的行列中来,是内容提供商面临的最大挑战。网络传输环节是IPTV业务开展的基础,而现有的宽带网络尚不能为用户提供非常满意的带宽,无法保证网络的服务质量,也就无法保证用户能够享受到清晰、流畅、稳定的播放品质。IPTV产业链的这两个关键环节出现了断裂,使得IPTV业务很难顺利开展,更不用说持续发展了。
从业务价格来看,IPTV目前还无法与有线电视相提并论。对于已经获得IPTV运营牌照的广电运营商来讲,由于目前还没有任何IPTV的标准来规范其技术和服务,导致其系统建设、更新、维护费用偏高,使得该项业务很难形成规模化,导致成本居高不下。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讲,目前的宽带价格在每月100元左右,与现行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月十几元的价格存在着巨大差距。一项调查显示,大部分潜在用户表示,能接受的数字电视月收费水平在20元以下。用户已经习惯了廉价的有线电视服务,如果一下子将收视费用提得过高,他们将很难接受。
5. 运营方面尚需探讨
由于IPTV概念不清、定位不明,造成了运营模式不清。在国外,电信运营商开展IPTV业务一般采取业务捆绑的方式,即通过三合一服务(triple-play)的方式,将语音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和电视业务捆绑在一起提供给用户。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方式具有非常明显的优点:一是可以发挥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业务收入;二是能够发挥范围经济优势,在企业成本增加不明显的情况下,扩大业务范围和收入;三是增加客户对企业的依赖度,有利于锁定客户,培养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降低离网率。但是,这种方式对我国来讲是否合适还很难作出定论。
冷静面对IPTV
在看到IPTV在全球范围内已成为炙手可热的业务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其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在众人热捧IPTV的同时,我们不能盲目躁动,一定要冷静面对IPTV,认清形势,把握机会,看准方向,明确任务。
☆政府部门要积极推动三网融合,寻找切实可行的IPTV监管解决方案,同时也为以后出现的其他三网融合业务监管积累经验;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为企业的技术研发、市场推广、业务运营创造良好环境。
☆标准制定部门和科研机构要努力进行技术攻关,解决组播、服务质量、编码、双栈等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明确IPTV概念的确切内涵,为政府监管提供依据。
☆业务提供商与网络运营商要积极进行业务平台和网络的建设工作;要加强市场推广工作,提高大众对IPTV的认知程度;要提高业务的安全防护水平,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设备制造商要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解决技术难题,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
☆内容提供商要努力提供深受大众喜爱的、高质量的作品,为整个产业链提供新鲜血液。
此外,由于IPTV是一项三网融合的业务,这就要求电信和广电两大产业,从政府部门、标准组织、科研机构到内容提供商、业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设备制造商等各个环节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坚持“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尽快将IPTV打造成精品业务。
鉴于IPTV发展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大规模开展业务的时机还不够成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以极大的热情去迎接IPTV大潮的同时,脚踏实地地解决概念、技术、监管、市场、运营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种种难题。